第二十条

已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检定、检测的结果,供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共同使用。对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检定合格证有效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检定、检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