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量值传递体系。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