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明的;(二)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或者厂名、厂址的;(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的;(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