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明的;

(二)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或者厂名、厂址的;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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