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五条有效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