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