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四条有效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增殖、养殖用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