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环保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发现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