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编制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