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