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