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