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分项委托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