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