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