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