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