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第四十八条有效农民宅基地按下列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一)1982年7月底前划定宅基地,按规定的标准调整后的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二)1982年8月至1987年9月期间划定的宅基地,按标准的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超过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部门,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土地所有者;(三)1987年10月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批准的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超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土地所有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