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民集体修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管理部门;无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