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第四十三条有效乡(镇)、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