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设置的其他行政管理单位和服务性单位其使用的土地符合批准用途,并对地上建筑物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使用单位。

经批准建造的公用设施占用其他单位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该设施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