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由产权所有者合法使用和管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土地及其附属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确认给产权所有者。

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占地及其附属用地,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市或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但座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并被该单位合法使用的直管公房占地,不属房产管理部门征用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