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有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