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三章 外来流动人员的防疫第十四条已废止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满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指定人员负责所招外来流动人员及其随同家属的卫生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