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二章 传染病的预防第十二条已废止采、供血单位必须将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梅毒病列入采、供血常规检测项目,防止血源性感染。人体治疗或预防用的人体组织及其制品,应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