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由市、区卫生防疫机构统一采购、供应。非卫生防疫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