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第二章 传染病的预防第十一条已废止用于预防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由市、区卫生防疫机构统一采购、供应。非卫生防疫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