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