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

(二)征收失业保险费;

(三)参与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