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二)征收失业保险费;(三)参与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四)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