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草拟失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三)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社保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