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有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