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做到有保护标志、保护范围、专人管理和有科学的图文档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