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在结案后30日内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