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州的民族、宗教第六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和繁荣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民族问题时,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