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坚持林业保护、发展,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方针,建立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自治机关禁止乱砍滥伐森林资源,毁林开垦。搞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自治机关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合理有偿开发利用,禁止乱捕乱猎、乱采乱挖。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利用荒山、荒坡、荒滩造林种草,允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合理流转,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长期不变。

自治州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自主安排使用非商品材。

自治机关大力推行以气、电为主的新型燃料,减少使用薪材燃料,并在资金和技术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规划控制下,对永久性征用、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制,按项目报批。对退耕还林还草、种植生态林(草)的,享受国家的补助政策和扶持。

在自治州辖区内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额留用。因工程建设、开发项目征占用林地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自治州享受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返还照顾,专项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州应当优先获得国家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人工生态林工程等生态建设项目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