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和局长组成。

自治州的州长从藏族、羌族公民中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可以按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的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