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时,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每人每月可以占用两个工作日,并可以在当年累计使用;如超过两个工作日,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其工资、奖励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