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一米范围的土地,已经征用超过一米的,以实际征用宽度为准。本条例所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永久性工程设施是指在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公路设施除外。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