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