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公路界牌、测桩、标号志、护栏、护桩、护墙、雕塑以及养护、服务、通讯、监控等公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和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