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应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跨县(市)、区的,应经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并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