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的;(二)因拖延或者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泄露信访秘密的;(四)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五)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