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二)应当报告查处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三)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拖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四)对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协调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