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多人向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确需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