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多人向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确需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