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