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三十条已废止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商品生产、经销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