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主要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将新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报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