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开发经营进展情况延续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期限可以与项目开发期限一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予延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