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