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未能答复的,应当在会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并抄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