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未能答复的,应当在会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并抄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