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负责答复代表,并抄送大会秘书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