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